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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概(预)算管理规定和取费标准》的通知

  10kv及以下工程、35kv-110kv一般性改造工程见条款8和附表3。
  4、间接费
  4.1 企业管理费:不计列。
  4.2 财务费用:不计列。
  4.3 施工机械移送费:
  此项费用原则上不予计列。若某项工程由异地电力工程建设单位承建,则应以“预规”为依据,专题协定予以减量计列或不计列。
  4.4 计列利润:
  送变电建筑、安装工程计划利润=(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费率。
  费率:110kv变电工程4%;送电工程2.5%;
     35kv变电工程3%;送电工程2%。
  4.5 税金(营业税):
  计算标准为:变电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率;送电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税率;10kv及以下工程和35kv-110kv一般性改造工程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税率。
  税率按工程所在地税率计取;我省的税率分别为:武汉市及东西湖区:3.54%,蔡甸、汉南、江夏及其它地(市)区:3.51%;县、(城)、镇:3.45%;其它地区3.32%。
  5、设备购置费:
  5.1 设备原价:设备原价按招投标的定标价或信息价计列,该价格为生产厂家将设备运至客户的到货设备价格。
  5.2 设备运杂费:考虑到设备进库后从仓库至施工现场的二次运输费用,可在设备原价上加适当运杂费,核定设备运杂费率为2.0%。
  个别在定标价中未含运费的设备,其运杂费按“预规”执行。
  可直接运至施工现场的设备不得加二次运输费用。
  6、其它费用
  6.1 建设场地划拨及清理费
  6.1.1 土地划拨费:按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取下限列计:应在概(预)算中列出有关计算依据,在执行时应尽量利用地方政府对农网建设改造工程的优惠政策。该项费用,只在35kv-110kv变电工程中和10kv新建开关站工程中按实际发生需要予以计列,送电工程中塔基的土地占用,不予计列土地划拨费。
  6.1.2 旧有设施迁移补偿费: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补偿标准取下限计算,在执行时应尽量利用地方政府对农网建设改造工程的优惠政策,在概(预)算中,应列出有关计算依据。原则上,只有35kv-110kv新建工程和大型35kv及以上送电改道改造工程才允许计列此项费用。
  10kv线路及以下工程,补偿费由地方政府和受益村镇出台优惠政策自行解决。
  6.1.3 余物拆除清理费
  本项费用不计列,亦不再计算拆除后残余物的回收金额。
  6.2 项目建设管理费
  6.2.1 建设项目单位经费
  计算标准: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经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费率;送电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经费=安装工程费×费率。
  35kv-110kv工程中,新建变电工程的费率按1.53%计列;扩建和改造变电工程,按1%计列;新建送电工程和大型改造建设工程均按0.37%计列。
  10kv及以下工程和35kv-110kv一般性改造工程见条款8和附表3。
  6.2.2 前期工程费
  35kv-110kv新建、扩建、大型改造工程,按勘测设计费的18%计列。电力建设标准化编制费按期测设计费的3%计列。
  35kv-110kv一般性改造工程、10kv及以下工程见条款8和附表3。
  6.2.3 设备成套服务费
  不计列。
  6.2.4 备品备件购置费
  按“预规”执行。
  6.2.5 工程保险费
  不计列。
  6.3 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
  6.3.1 研究试验费:不计列。
  6.3.2 勘察设计费:
  35kv-110kv 新建工程:以国家颁布的收费标准和系列文件为计算依据,再乘0.8系数。
  35kv-110kv扩建和大型改造工程及10kv开关站新建工程以工程投资(包括其它费用)为基数,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按2.5%计取;200万至500万的工程按2.5%-1.5%计取,500万至800万元的工程,按1.5%至1.1%计取。800万元以上工程按1%计取。具体可在取费率范围内根据不同的工程投资额,采用插值法计算(工程投资越高,取费率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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