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
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概(预)算管理规定和取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五日 鄂计基础〔2001〕24号)
各市、州计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1999〕2178号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所规定的“农网改造工程投资概算编制中的各项取费标准都要在现有取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具体降低比例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的要求,计价格〔2000〕364号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农电(1999)30号、国电总(1999)549号、国电火(1999)677号、电建(1997)177号等文件所规定的费用构成及计算机标准,省计委、省物价局结合湖北省实际,编制了《湖北省农村电网建设改建工程概(预)算管理规定和取费标准》,现予印发,在全省农网建设改造工程中执行。
本次印发的《湖北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概(预)算管理规定和取费标准》从下达之日起开始执行。因蔡甸区、新洲区、华容区、孝南区、应城市、云梦县、随州市、石首市、公安县、江陵区、天门市、枝江市、嘉鱼县、崇阳县、十堰农电分局、京山县、武穴市、汉南区、罗田县、来凤县这二十县农网改造中低压工程已完成,原已发生的费用不再调整,其它所有工程项目按本规定执行。省电力公司原以鄂电司农(1999)01号文印发的《湖北省农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概(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取费标准》同时废止。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计委、省物价局。
附:《湖北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概(预)算管理规定和取费标准)
湖北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概(预)算管理规定和取费标准
遵循国家对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投资管理的有关精神,为保障我省农网建设改造资金高效、节约、科学合理地落到工程实处,同时,为统一规范我省农网工程概(预)算的管理,便于概(预)算的编制,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定额标准,结合我省工程和投资的实际环境,本着严格控制投资,适度降低或减省取费,同时又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地如期完成的原则,特对我省农网建设改造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1、湖北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编制的基本依据是:计基础〔1999〕2178号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文;鄂电基〔1999〕22号文《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执行新定额新预规的通知》;国电总〔1999〕549文颁发的《
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电力工业部1997年颁布的《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以下简称“预规”)。
2、概(预)算的费用构成和编制办法。
2.1 35KV-110KV新建工程和大型扩建、大型改造工程以及10KV开关站新建工程的费用构成和编制办法、费用划分原则,按国家电力工业部1997年颁布的《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进行。
2.2 10KV及以下工程(不包括10KV开关站新建工程,下同),针对其项目繁多庞杂,而每个单项工程投资和工程规模较小,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力度较大且易于落实等特点,工程的概(预)算的编制予以简化,核定为其费用构成与划分如下:
2.2.1 工程基本费用:
2.2.1.1 材料费,含装置性材料、消耗性材料、地材和材料运杂费。
2.2.1.2 设备费,含设备费和设备运杂费。
2.2.1.3 施工费,含人工费、现场管理费、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施工安全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