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专项
 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办公室、财政厅、供销社,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
              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

  为做好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商业银行为我区提供了专项贷款,用于我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首期兑付。为明确责任,确保专项再贷款资金按规定使用并按期还本付息,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专项再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专项用于解决我区供销合作社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会股金兑付的贷款。
  第二条 申请使用专项贷款的条件
  (一)通过清产核资、彻底摸清家底,准确测算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首期兑付对资金的实际需要及资金缺口量。
  (二)通过运用一切经济、法律、行政等有效措施追收借款,变现资产,达到了应该达到的清收和变现效果。
  (三)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力状况,具备还款能力,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及计划。
  (四)严格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认真履行规定的借款手续。
  (五)按照规定的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贷款的管理原则
  (一)专项申请,自担风险。该贷款系银行资金,专项用于有关地、市、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应急兑付。贷款方必须按期偿还本金,按规定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不能按期偿还的全部风险。有关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和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兑付资金的实际需要,认真评估贷款风险,在此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数额。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