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面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要建立健全县、乡、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功能,为开展优质服务创造条件。到2005年全区要有80%的县(市、区)、2010年所有的县(市、区)开展优质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两个部门的积极性。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抓好妇女病的普查、防治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逐步建立出生人口素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地中海贫血病等影响出生人口素质的地方性疾病和不孕症的诊断、治疗与研究。开展计划生育科研和创新工作,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生殖健康产业。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及保健品市场的规范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六)深入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实施“少生快富文明工程”,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政策上有优惠。在2005年前,要继续把重点放在帮扶计划生育贫困户的脱贫致富上。
三、加强领导,落实完成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做到发展经济和控制人口两手抓;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列为督查项目;不定期地进行专项调查和重点检查;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实施“党政领导”与“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的办法,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各地市党委、政府(行署)每年要将本地区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情况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的查处工作。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作为协助党委、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的重要力量,要更好地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积极发挥作用。特别是要重视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发挥其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三)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要认真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对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的家庭、个人所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及扶贫开发部门应有计划、有重点地优先扶持实行坟墓生育的贫困户,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只有女孩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和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要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积极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障制度。民政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优先给予生活保障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