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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
 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桂发〔2001〕3号 2001年1月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了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经过多年努力,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全区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已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但是,也必须充分认识到:
  (一)人口问题仍然是制约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我区人口基数大,每年净增人口数也大,在未来十几年内人口数量还将持续增长,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十分尖锐,这是影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区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二)目前的低生育水平主要是靠强有力的行政措施取得的,仍很不稳定。人们的旧婚育观念没有根本性转变,生育意愿与现行的政策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工作稍有放松,生育率就会出现反弹。
  (三)新形势下将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区流动人口、下岗人员增多,未婚怀孕、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再婚生育增多。人口已进入了老龄化。加上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创建新的工作机制,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四)基层计划生育基础工作薄弱。有的地方乡、村工作队伍和服务网络不健全,“四有三落实(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有一支抓经常性工作的队伍,有一条符合实际的工作路子,有一套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任务、报酬三落实)”没有落到实处,管理和服务水平低。有的仍习惯于靠行政命令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方法简单生硬,缺乏服务意识,满足不了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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