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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21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前期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林业分类经营是林业改革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共同努力,认真做好林业分类经营的各项前期工作,为我区下一步全面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前期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林业局 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林业改革取得了一定突破,整个林业建设取得了重大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林业工作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显现出来,特别是受现行体制的束缚,林业资源的培育、开发和利用很少按照森林的用途和生产经营目的加以区分,致使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难以协调,该保护的因为缺乏投入而没有得到很好保护,该放开发展的因为缺乏政策扶持而没有得到很好发展。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必须实行林业分类经营。1996年以来,我区在个别地、市和国有林场开展了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尚未全面铺开,进度比其他省区缓慢。为了加快我区林业分类经营改革步伐,为下一步全面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工作做好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国家体改委、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我区林业分类经营前期工作的意见。
  一、深刻认识林业分类经营的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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