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工资发放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地、市、县必须严格贯彻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工资发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把能否确保工资发放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自治区与地(市)、地(市)与所属县(市),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哪一级有财力而发不出工资或欠发工资而又不按财政支出顺序办事的,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并且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也不能提拔和交流。
四、全面实行财政统发工资制度
为了加强对各级财政支出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工资发放的管理,国务院作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决定。这是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加强财政对工资发放的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举措,各地必须严格按规定全面实行财政统发工资制度,切实加强工资发放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五、建立工资发放保障监督机制
(一)各级必须把工资性支出摆在各项财政支出之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在财政支出的安排上,严格贯彻“一是吃饭,二是建设”,“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原则,把工资支出摆在各项财政支出的首位。从讲政治的高度,优先保证工资发放所需的资金。
(二)妥善安排与调度资金。对因财政收入季节性或其他特殊原因形成的资金调度及工资发放困难,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超调资金帮助解决。
(三)继续实行欠发工资统计月报制度,建立欠发工资监控机制。各级财政必保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以及中央和自治区明文规定的各项津贴、补助、奖励工资等(不包括自治区直属机关执行的适当生活补贴),各地市县自行出台的补贴不属财政必保工资范围。各地市县必须严格按照必保工资范围的口径,实事求是地按月报送欠发工资情况。对欠发工资情况既不能隐瞒不报,也不能夸大困难虚报多报,确保欠发工资情况真实、准确。对隐瞒不报或虚报多报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地行政首长的责任。
(四)建立工资发放追踪机制,加强对工资发放的检查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抽查、检查、调查等形式,对本级和下级欠发工资情况进行追踪,对上级财政分配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工资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和体制微调增加财力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把工资发放情况作为专项审计和监察的内容,每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和监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