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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1.发生在乡(镇)内的轻微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发生在县级辖区内的一般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
  3.发生在县级辖区内的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在1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并同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4.发生跨县、跨地(市)的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由发生事件的双方县级人民政府在12小时内分别或者共同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并同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5.事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件的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被控制的情况;(5)事件报告单位及日期。
  6.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大纠纷”调处的职责分工,组织职能部门成立事件调查组,负责事件的调查工作。事件调查组由各级行政监察部门牵头,相关的职能部门派员参加。
  (二)实行“三大纠纷”案件调处领导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
  2.给国家利益、集团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4.不按规定报告由“三大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5.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按本通知的规定报告和处理致使事态严重恶化的。
  6.因官僚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不及时调处案件或枉法办案的。
  7.在有关权属证书的发放工作中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8.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四、附注
  (一)轻微事件。因“三大纠纷”引发如下情况之一属轻微事件:10人以上20人以下非法游行示威、或冲击国家机关等过激行为;械斗造成轻伤1至5人;械斗造成重伤1人;破坏行为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至2万元。
  (二)一般事件。因“三大纠纷”引发如下情况之一属一般事件:20人以上50人以下非法游行示威、或冲击国家机关等过激行为;械斗造成重伤2至3人;械斗造成轻伤5至10人;破坏行为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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