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在乡(镇)内的轻微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2.发生在县级辖区内的一般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
3.发生在县级辖区内的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在1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并同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4.发生跨县、跨地(市)的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由发生事件的双方县级人民政府在12小时内分别或者共同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并同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5.事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件的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被控制的情况;(5)事件报告单位及日期。
6.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大纠纷”调处的职责分工,组织职能部门成立事件调查组,负责事件的调查工作。事件调查组由各级行政监察部门牵头,相关的职能部门派员参加。
(二)实行“三大纠纷”案件调处领导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
2.给国家利益、集团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4.不按规定报告由“三大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5.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按本通知的规定报告和处理致使事态严重恶化的。
6.因官僚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不及时调处案件或枉法办案的。
7.在有关权属证书的发放工作中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8.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四、附注
(一)轻微事件。因“三大纠纷”引发如下情况之一属轻微事件:10人以上20人以下非法游行示威、或冲击国家机关等过激行为;械斗造成轻伤1至5人;械斗造成重伤1人;破坏行为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至2万元。
(二)一般事件。因“三大纠纷”引发如下情况之一属一般事件:20人以上50人以下非法游行示威、或冲击国家机关等过激行为;械斗造成重伤2至3人;械斗造成轻伤5至10人;破坏行为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至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