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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案件也要按照上述第(三)、第(四)项规定,做好立案工作,组织双方协商,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经调解、协商达不成协议,依法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人民政府作了的处理决定书应写明: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
  2.案由、权利请求、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4.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间。
  5.处理决定书应当附界线地形图,加盖人民政府公章。
  (六)送达
  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送达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后,应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收到日期。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处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七)颁发权属证书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处理决定书,给依法获得权属者颁发权属证书。
  (八)执行处理决定
  凡各级人民政府对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同级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并及时对纠纷双方单位及法人代表,进行有关政策法律宣传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处理决定的执行;对于那些无视人民政府处理决定,无理取闹或者造谣惑众、挑起事端、制造新纠纷的,要坚决依法惩处。
  跨地、市积案的调处严格按照桂政办发〔1999〕1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三大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追究
  调处“三大纠纷”实行政府领导人负总责制度和职能部门领导人对具体案件负责制度。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调处“三大纠纷”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各职能部门的领导是调处“三大纠纷”的直接责任人。国土资源、林业、水利、民政部门的主要领导是调处“三大纠纷”具体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案件的直接责任人。
  (一)因“三大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调查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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