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当事人提出调处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书;(2)能证明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有关的权属凭证;(3)勘验的地形绘图和标明争议界线范围;(4)请求确权处理的界线范围及其地物分布情况。
  (三)立案
  案件受理由职能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收到调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但不属于本级政府受理的调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分工受理此案调处的人民政府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调处申请,负有调处具体工作责任的职能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受理。
  各级职能部门立案后,应将立案通知书抄送同级政府调处办公室备案。
  (四)职能部门组织协商
  各级职能部门对于已立案的纠纷案件,要及时组织人员开展工作,做好调查研究和完善取证工作,核实材料,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建立档案。
  1.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和纪律:(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4)不得吃请受礼;(5)要公开、公正、不徇私情。
  组织调解、协商必须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并制作调解笔录;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组织调解单位的印章。
  2.经组织调解、协商达不成协议的,要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的案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二个月。
  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材料主要内容是:(1)完整的案卷材料;(2)详尽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3)双方反复协商形成的会议纪要;(4)双方达成的共识和争议的焦点;(5)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6)在地形图上标明争议的界线范围、提请确权处理的界线范围及其地物分布状况。
  (五)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接到职能部门对调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请求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负责审查的法制工作部门认为报送的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程序不合法的,应及时将案件退回职能部门重新补充调查、写出处理意见;职能部门接到重新补充调查的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结。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