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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3.地、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跨县(市)、区的“三大纠纷”,由地区行署或地级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调处的具体工作,地区行署或者地级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4.跨地、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三大纠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调处的具体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跨省的纠纷,原则上由纠纷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职能部门与对方县级人民政府主动协商解决,经反复协商不能解决的,逐级上报,由地区行署、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与对方协商解决。
  6.县级辖区范围内属中央、自治区、地(市)单位之间的或者与当地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三大纠纷”,由纠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调处的具体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因案件量大,案情复杂,县级人民政府调解不成,又不便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该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地区行署或者地级市人民政府请求作出处理决定。
  7.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三大纠纷”案件进行审查。
  8.各级人民政府调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三大纠纷”案件调处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和协办;总结交流调处工作经验,做出调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统计工作;调处政府直接交办、单个职能部门不便调处的特别重大的案件;完成政府交办的有关事宜,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全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对水事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属案情重大、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面较大的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二、“三大纠纷”案件的调处程序
  “三大纠纷”案件调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协商
  “三大纠纷”发生后,争议双方当事人要按照平等互让的原则,积极进行协商解决。在纠纷未得到处理之前,双方都要维持争议地的现状,不得擅自侵占、哄抢以及实施各种破坏行为。
  (二)当事人申请调处
  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政府申请给予调处。
  1.本县内纠纷案件的申报。属乡(镇)调处的,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属县级人民政府调处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
  2.跨县、跨地、市的纠纷由当事人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地、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照性质种类的职责分工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经协商、调解不成又不属本级职责权限作出处理决定的,要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申请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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