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00]6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依法维护土地、山林(林木、林地)、水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及时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以下简称“大大纠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三大纠纷”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大纠纷”调处的职责分工
(一)纠纷案件按性质种类调处的职责分工
“三大纠纷”案件调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调处的具体工作,经协商、调解不成,依法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其职责分工是:
1.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
2.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水事权属纠纷调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行政区域界线的边界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涉及到土地、山林、水利等混合性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一个职能部门牵头,其它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二)纠纷案件按级别调处的职责分工
“三大纠纷”案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调处”的责任制,按行政区域划分,案件发生在哪一级行政区划内,就由那一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调处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其职责分工是:
1.乡(镇)辖区范围内发生的“三大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处的具体工作,或依法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各纠纷作出处理决定。
2.县级辖区范围内发生的“三大纠纷”,由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调处的具体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