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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放再贷款兑付广西信托机构有关债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批准人的签字及有关批复文件,经审核无误后,即与南宁市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通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营业室将贷款资金划付南宁市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广西信托机构再贷款专户”。如审核有问题,应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重新审核。
  (六)南宁市商业银行向承担兑付任务的银行划拨再贷款资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市政府及区直两家信托公司清算组兑付信托机构个人合法债务、合法外债和归位挪用股民保证金的实际用款需要,向南宁市商业银行发出《再贷款划款通知书》,同时抄送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南宁市商业银行即向承担代理兑付任务的有关商业银行及时划拨再贷款资金。其中:兑付个人合法债务部分划拨到各指定兑付银行的“**信托债务兑付专户”;归位挪用股民保证金部分,资金划转到有关市政府及区直两家信托公司清算组指定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兑付的外债部分,资金划转到有关市政府及区直两家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在当地中国银行开设的“**信托外债偿付专户”。
  (七)兑付行代理兑付个人合法债务本息、合法外债
  代理兑付行根据各公司清算组提供已确认的个人债务清单,经审核后转换成个人在兑付行的存折。如涉及外债,由指定的中国银行凭公司清算组提供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债还本付息核准件》或《对外担保履约核准件》(1000万美元以上的购汇还贷由所在地外管支局上报南宁分局转报总局批准)为其办理购汇及外债偿还手续。
  三、再贷款的管理
  (一)再贷款的审批发放及收回工作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在广州分行的授权范围内,按照再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发放再贷款,设立再贷款台帐,加强对该项再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按期收回。
  (二)确保再贷款专款专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监督各有关市政府和区直两家信托公司清算组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该项再贷款,专款专用,再贷款资金不进入地方政府的财政专户,严禁挪作他用。
  (三)建立专户管理制度
  南宁市商业银行要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设立的“准备金存款帐户”下开设“广西信托机构再贷款专户”,专项记载该项再贷款的运作情况。南宁市商业银行对此项再贷款无支配权,也不体现营业收入。各信托公司清算组要在代理兑付行开立“**信托债务兑付专户”、“**信托外债偿付专户”。各代理兑付行对所设的债务兑付专户也要严格管理,未得到各清算组的债务兑付清单不得出账,并随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
  (四)建立再贷款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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