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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放再贷款兑付广西信托机构有关债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发放再贷款兑付广西信托机构有关债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91号)


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玉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南宁市商业银行:
  《关于发放再贷款兑付广西信托机构有关债务的操作规程》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发放再贷款兑付广西信托机构
              有关债务的操作规程

  为保证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内信托投资公司停业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安全,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广西信托投资公司等7家公司实施停业整顿的函》(银函〔2000〕196号)、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承诺如期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财金〔2000〕56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增加再贷款兑付拟撤销信托投资公司个人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银发〔2000〕238号)精神,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再贷款的使用原则
  (一)再贷款的使用对象
  再贷款的使用对象仅限于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南宁市信托投资公司、柳州市信托投资公司、桂林市信托投资公司及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二)再贷款的用途及限额管理
  此项再贷款专项用于已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锁定截止1999年12月末的个人合法债务、挪用的股民保证金和经协商确认的合法外债的兑付。再贷款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下达的限额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信托机构工作进度和用款需要,实行“随用随借”的原则,分次、逐笔审核发放。
  (三)再贷款的借款人及经办行
  再贷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承借,负责按期偿还。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南宁市商业银行作为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申请再贷款的承贷行,同时委托以下各商业银行作为信托公司合法债务的代理兑付行:
  1.南宁市商业银行代理兑付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南宁市信托投资公司个人合法债务;中国银行广西分行代理兑付上述公司的合法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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