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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洪潮江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调查报告的通知

  2.对没有颁发《山界林权证》等证书,未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对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要明确此类土地属于当地农民集体所有,由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对于此类土地上的林木,按谁造并经营的林木归谁所有,经协商定期由其采伐林木后,再将土地划归当地。
  3.对钦廉林场周边移民群众非法侵占的土地(含林地),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进行一次认真清理,造册登记,限期归还钦廉林场。
  (二)制定水库移民安置遗留问题处理规划。
  库区内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对本辖区的洪潮江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分别制订出各自辖区的2001--2005年库区处理遗留问题的规划,报自治区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后分年度实施、落实。
  (三)加强库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
  今后两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要把库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洪潮江水库移民工作的重点来抓,当前最的重要是要解决移民的饮水问题,保证移民生活的基本条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库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在政策、资金、项目上给予倾斜。移民用电要列入农村电网改造,人饮工程列入扶贫安排,库周交通由交通部门帮助解决,争取在2003年以前,基本解决库区移民饮水难、用电难、交通难等问题,逐步完善库区基础设施,改善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四)加大资金投入,扶持库区移民稿好开发性生产。
  在完善库区基础设施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自治区财政扶持一点,当地县人民政府出一点,受益县帮一点,移民自筹一点”的办法,加大资金投入,扶持库区移民搞好生产开发,提高移民经济收入。洪潮江水库主要受益的合浦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3〕55号、桂政发〔1997〕76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库区“两金”的征收工作,并按比例通过财政全额划拨的方式返还到库区;库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库区工作视为扶贫重点来抓,每年要安排相应资金,加快库区农业生产开发;钦廉林场在林业生产中的一些工程项目,向外承包时,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照顾库区移民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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