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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洪潮江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调查报告的通知

  1995年以来,洪潮江库区灵山县水利、伯劳两镇移民因山林、土地的问题,多次与钦廉林场发生群体性纠纷,严重影响了场群关系和社会治安稳定,也干扰了林场的经营活动。尤其是当地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与移民发生冲突,导致了反映特别强烈的1999年5月18日在灵山县文利镇升和村委蚬田村发生的公安机关严重执法偏差的事件。事后虽经钦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撤职、处分的决定,但已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六)补偿不到位。
  主要受益的合浦县没有给予库区群众经济补偿,移民意见很大。
  三、今后处理意见
  针对洪潮江水库移民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自治区调查工作组经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共同协商对策和措施,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依法合理调处库区土地、林木纠纷,增加移民生产生活用地。
  1.对已发给钦廉林场《山界林权证书》等证书,已明确使用权是林场的土地,而库区移民因没有搬迁或异地搬迁后返回原籍在已规划给林场使用的土地(即移民原有的土地)上继续生产,生活(从法律角度讲,移民的房前屋后的土地都是林场的),现移民因生活困难对原有的土地提出权属要求。对此类纠纷可采取如下处理方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在不改变土地(或林地)用途(即已经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和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采取少收或不收承包费的方式,按库区移民每人承包使用6--8亩土地(包括耕地、旱地、林地等地类)的标准,将移民居住点周边部分现林场使用的土地长期(30年不变)承包给当地移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林场根据移民的实际困难,按照基本满足移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密切林场与移民关系和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原则,制订移民承包林场土地的规划,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后实施。
  (2)对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地走出定界误发且争议较大的《山界林权证》,由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指导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自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核定库区移民生存所需的土地量,把移民房前屋后的土地(宅基地、柴草山、放牧山等)划出来,提出调整林场使用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以及农民使用土地的区域界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当地人民政府重新核发《山界林权证》、《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证》等证书,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勘界经费(即土地权属调查费和测绘费等),由当地财政和钦廉林场各承担一半。如对争议较大的灵山县文利镇原长山大队的土地以及该县伯劳镇山塘村委会东心江村移民的土地问题,均可采用此方式处理。至于地上的林木可按谁造并经营的林木归谁所有,经协商定期由其采伐林木后,再将土地调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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