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建洪潮江水库时,国家对水淹区的群众作了安置:一是就地后靠安置;二是异地搬迁安置。同时,国家对他们原有的土地规划给钦廉林场使用,发展林业生产。但是,由于部分移民不肯后靠,或异地搬迁安置后因种种原因又返回原籍,长期以来,这些库区群众一直按传统习惯在原有的部分土地上生活,进行耕地生产。在计划经济年代,对于土地及山林权属问题,林场与移民都没有予以重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1990年核发《山界林权证》后,林场与移民才重视土地和山林权属问题。随着库区人口的不断增长,土地资源日趋紧张,人均占有土地量不断下降,库区群众的生活水平难以提高,因此,对增加土地数量的渴望更加迫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小型水库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76号)出台后,移民对此《通知》第九条“……凡侵占已划拨或调整给库区移民使用的土地,当地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责成侵占方如数退回所侵占的土地,……对库区山林资源不多,移民难以为生的,各县(市)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划出一部分耕地、山地长期承包给移民耕种,解决移民耕地少或山地少的问题”抱有希望。因当地人民政府没有做好移民群众的工作,当地移民群众认为林场侵占了他们原有的土地,要求林场归还或调整出部分土地给他们用于发展生产,并实际侵占部分林场的土地用于生产,外迁北海市的1000多库区移民存在倒回库区争抢林木的动向。而钦廉林场认为移民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在客观上侵占了林场的土地,因此,移民不断上访,移民与钦廉林场的土地和林木纠纷时有发生,局部出现了侵占国有林场林地和盗伐国家林木的违法行为,并且愈演愈烈,导致林场不能正常生产,群众不能正常生活,成为库区社会不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当地人民政府、库区移民与钦廉林场对土地的争议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对在“林业三宝”(1990年)中没有核发《山界林权证》或未经颁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予以确权的土地,现群众和林场都提出将土地确权给自己使用。二是在“林业三定”(1990年)中已经当地人民政府给林场核发了《山界林权证》确定使用权归林场使用的土地,现移民群众因生活困难而要求归还原有的部分土地(现林场使用)。三是当地人民政府认为1990年颁发的《山界林权证》有部分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未经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实地走山定界而误发《山界林权证》的情况。群众不接受此《山界林权证》确权的部分土地,当地人民政府承认错发,并愿意重新核发(事实上,1995年1月灵山县人民政府灵政发〔1995〕4号文件已对原灵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3号、4号、23号、27号《山界林权证》作出了撤销处理决定)。
(五)库区社会治安问题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