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糖业榨季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0〕6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糖业是我区的支柱产业,稳定和发展糖业生产经营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良好的榨季生产秩序,保障企业生存和发展,维护广大蔗农的利益,进一步巩固财政来源,根据当前糖业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必须加强榨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蔗款兑现工作
为了解决好拖欠蔗款的问题,各地区行署、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蔗款的兑现工作,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加强企业兑现蔗款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做到当年不欠蔗款,历年拖欠的“白条”要争取在3年内解决。对部分“白条”较多的企业,兑付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给以解决。
二、完善蔗价与糖价挂钩联动办法
继续执行和完善原料蔗收购中准价、蔗价与糖价挂钩联动和原料蔗优质优价的办法。蔗价的具体定价方案和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优质高糖品种、劣质淘汰品种以及品质差价、蔗价与糖价挂钩联动的兑现办法,由各地、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实施。
任何随意压抬价格或变相压抬价格收购原料蔗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规范蔗区管理
(一)稳定各糖厂现有蔗区,已划定的糖厂蔗区,继续保持现有蔗区的管理现状,确需要变动或尚未明确的蔗区,在地市辖区范围内的,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协调审批;涉及跨地、市以及跨系统蔗区布局的调整,由自治区糖业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二)对于原料蔗充裕而辖区糖厂生产能力有限难以消化需要跨县调剂的,由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后进行有序调运;需要跨县调剂的以及关停糖厂所属蔗区的原料蔗的调运,按照就近调剂的原则,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协商有关县确定;调剂原料蔗的特产税全部归调出的县市,其他利益关系由双方具体商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蔗区内炒买炒卖原料蔗和倒卖砍运蔗票证;糖厂必须按划定的蔗区收购原料蔗,不得跨地区收购原料蔗。未明确划分的蔗区,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理。对跨蔗区乱收抢购原料蔗的,依法追缴特产税、甘蔗扶持费等有关税收和规费,并追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