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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我区今冬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要进一步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确保城镇安置对象第一次就业。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安置退役士兵。有条件的地方,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有偿转移金按每个退役士兵3--5万元收取,此项经费作为鼓励和补贴超计划和任务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补助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建立发展基金。
  为做好本年度安置计划的协调落实工作,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军安办)负责协调并不下达有垂直管理关系的有关中直、区直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指标数(具体单位和指标数,自治区军安办另行发文)。对垂直管理单位分配安置指标的地、市、县、自治县,安置部门要将当年分配任务数先报自治区安置部门,再由自治区安置部门与同级垂直管理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协商下达并纳入当地政府分配计划。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不执行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安置办法并扩大适用范围,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对用工素质的要求,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城镇安置对象,由当地政府在剩余计划指标内安置就业或发给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和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特殊照顾,实行重点安置。对安置任务重、难度大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可经自治区安置部门同意,适当扩大异地安置的范围,在异地安置退役士兵时,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实行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各地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并允许其享受当地促进就业的各种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遇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待国家税务总局拟定后另行通知。所有接收退役士兵就业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连续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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