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合同观念和法律意识,按合同、法规程序办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合同条款拨付施工单位工程备料款、进度款,建设单位转移、挪用建设资金或建设资金不及时到位,造成不按时拨付的,施工单位有权申请停工,停工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对建设过程中因建筑材料及人工价格上涨、国家政策性调整等客观因素造成工程造价的提高,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概算、预算,报有关部门批准,要落实资金,防止差价转嫁,形成新的拖欠。
三、努力做好建筑市场的宏观调控,扶持国有施工企业摆脱困境。
(一)严禁建设单位以各种理由和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带资、押金、保证金和借款等形式施工,违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招标申请,不核发施工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严禁建筑业企业以带资、借资等非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任务,争取投标资格,违者,其中标无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坚决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四、各级建设、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确保工程清欠和防止新欠工作的落实。
(一)严格执行工程结算纪律。建设单位在接到施工企业的结算资料后,应按下列规定及时提出审核意见:自接到结算资料之日起,结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在15天内;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在30天内;1000万元以上的在60天内。超过以上时限不表态的,则视同默认,施工企业可按规定将结算资料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二)切实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公有、集体投资项目的造价审查工作。政府投资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查工程结算;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投资及控股投资的工程的完工结算,由建设单位审查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有争议的或公有制投资的工程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建立对工程价格违约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及时查处和纠正建设单位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工程问题,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查处无计划、不报建、不招标、资金不落实而擅自开工,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或垫资施工及强制签订不合理的“阴阳合同”或“桌下协议”等行为。
五、施工企业要抓紧做好企业自身清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