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已竣工、有争议的工程欠款,属于工程质量、工期、结算、合同等争议的,可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报。有关部门接到申报后20日内提出审查、审定或协调意见。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三)对进入诉讼程序、等待法院判决的有关工程欠款纠纷,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要做到措施到位、执行到位,解决好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四)对未按照合同和有关协议约定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除按照建议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可将工程折价拍卖(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欠款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对在建工程的拖欠,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决定继续建设的项目,要落实资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和规定按工程进度及时向施工企业付清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一般付至合同价的95%,竣工结算审定后,再付余下的4%,留1%为保修金)。对决定停建或缓建的项目,要落实已完工程欠款的还款措施。
二、贯彻落实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责任制,严格防止造成新的工程款拖欠。
(一)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把好新建项目开工关。坚持“先落实资金后批项目”和“先清欠后建设”的原则,加强项目开工前审查制度。对于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立项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不予办理投资许可证;对于无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未按规定足额到位的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征用土地等审批手续;对建设工期不足一年,到位资金不于工程合同价50%的,建设工期超过一年,到位资金少于工程合同价30%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为促进清欠、防止新欠,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情况,有关部门应不定期予以通报。工程拖欠款尚未还清的单位,其新建项目,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项目建议书,不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有关部门要对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审批工作负责。对有关机构出具建设资金来源证明、资金到位证明不实,使项目法人骗取项目审批和施工许可证手续的,应追究有关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如因审查不严,监督不力,造成工程项目资金拖欠的,应追究批准机关和部门的责任;工程开发后,如出现建设专项资金转移、挪用,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二)严禁任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对未经批准的“三超”项目,除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外,设计单位不予设计,施工单位不予施工。属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追回投资并立即停止建设资金拨款。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标准造成加大投资,形成拖欠的,由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清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