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
防止新欠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8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防止新欠工作的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
防止新欠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0年十月十九日)
近几年来,我区建筑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被拖欠工程款问题越来越突出,拖欠工程款数额呈加速增长之势,全区拖欠工程款数额已达49.67亿元。长期的大量工程款拖欠问题,已使我区很多建筑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难以为继的窘迫境地,不仅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严重影响了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而且干扰了我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宏观调控,影响了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为有效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为建筑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清理拖欠工程款。
(一)对经审结无争议的竣工工程欠款,债务单位要覆行《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清还。属各级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尽快落实建设资金到位,进行清偿;属于企业单位拖欠且有清偿能力的,必须及时进行清偿。拖欠方以设备折价或划出相应的房屋、场地或由当地政府优惠划拨土地抵欠的,施工企业应主动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及早开发利用产生效益;对确实暂时无法偿还的,债务单位必须与债权单位签订还款合同,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同时拖欠方要承担银行利息和一定的违约金(按拖欠款额每天万分之四计付),作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