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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国有企业负责人住宅面积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控制国有企业负责人住宅面积标准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8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4〕7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住宅面积标准的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原已定有行政级别或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购买现有公有住房时,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统一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的规定的各类人员住宅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在计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时,统一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8〕63号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二、没有行政级别和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其住宅面积控制标准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即: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任命和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其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地区、地级市和厅局级任命和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不得超过90平方米;县(市)级任命和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不得超过70平方米。由于企业下放改变隶属关系或企业规模较大,企业负责人住宅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报当地计划、房改等部门审批。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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