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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黄金矿业秩序治理整顿专项检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黄金矿业秩序治理整顿专项检查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8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区黄金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开采、无证选冶及偷漏拖欠税费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国家规费流失,还造成了环境恶化、安全事故频发等后果。如对氰化物等剧毒物品的管理不善,导致剧毒物品非法流失,严重威胁了社会安全等等。为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保障黄金矿产勘查开发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现全区矿业秩序根本好转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2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论关于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9〕94号),结合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区黄金矿业秩序治理整顿进行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整顿范围和重点
  (一)无证勘查黄金矿产资源,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金矿,非法转让黄金矿产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行为,拒缴或偷漏拖欠黄金矿产资源税费的行为。
  (二)非法供应、倒卖转让氰化物和火工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污染环境和安全隐患严重,与国有大矿争抢资源的小氰化池,小混汞碾,小冶炼和小矿山。
  二、治理整顿的原则和措施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配套法规、政策为依据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责令整顿。具体原则和措施是:
  (一)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矿山(矿点),一律依法取缔。
  (二)虽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但乱采滥挖,越界开采等生产秩序混乱,布局不合理,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剧毒、爆炸物品管理不严的矿山(矿点),要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关闭。
  (三)对拖欠甚至拒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山(矿点),要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要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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