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
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7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和我区下发的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是关系到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加强对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的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局。各地也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
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精神,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和取缔了各种传销活动,猖獗一时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但是,从1999年3月起,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急于“致富”的心理,暗中进行传销活动,引诱部分群众参与传销,使一度销声匿迹的传销活动又死灰复燃,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进一步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