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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防洪条例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城区防汛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防御洪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防汛任务较重的镇(乡),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防御洪水方案,报县级防汛指挥机构核准。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市的汛期为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
  第二十八条 当台风或暴雨引起江河水位接近危急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一)受风暴潮影响,甬江潮位接近历史最高潮位;
  (二)奉化江全流域出现危急水位;
  (三)余姚江全流域出现危急水位。
  第二十九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险情、灾情报告制度,一旦出现险情、灾情,必须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第三十条 在台风(热带风暴)影响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防御台风(热带风暴)暴雨工作方案组织防汛抗洪工作,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
  第三十一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运行状况,在服从防洪、保证水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水工程调度运行计划,并根据工程规模、类别及重要程度,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经批准的水工程调度运行计划,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一切非授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工程管理单位发运行指令。
  水库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和任意压缩泄洪流量。遇特殊情况,大中型水库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时,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除按批准的调度运行计划操作外,还必须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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