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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防洪条例

  (一)大中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库区已征用的地带,其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向外延伸不少于一百米的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向外延伸一百米至三百米的地带;大中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五十米至一百米的地带;
  (二)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库区已征用的地带,其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向外延伸不少于五十米的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向外延伸不少于一百米的地带;其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三十米至五十米的地带。
  前款之外的其他小型水库和山塘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库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划定。
  其他河道和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有堤防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堤身及护堤地,护堤地为堤防背水坡脚起五至十米的范围;无堤防的,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到达的水域、滩地和行洪区。河道和湖泊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五至十米。
  海塘、水闸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二十条 水库、河道、湖泊、海塘、水闸等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先确定管理范围预留地。
  因整治河道、湖泊等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河道、湖泊整治工程和防洪工程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在水库、河道、湖泊、海塘、水闸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一)修建桥梁、道路、码头、渡口、房屋、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
  (二)改变水工程原来功能和运行方式的;
  (三)采砂、挖筑鱼池(塘)、设置阻水养殖棚(箱)的;
  (四)进行考古发掘的;
  (五)开发水上旅游项目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及水工程安全运行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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