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繁荣和促进有线广播电视事业,保障国家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有线广播电视,是指单独或者混合利用电缆、光缆、微波 的频段传送广播电视信号的公共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
)、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和单位的闭路电视系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
第四条 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广播电视稽查机构负责本条
例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建设、规划、物价、房地产、市政公用、工商行政、交通、
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线广播电
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和管理包括有线广播电视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网络建设及其经费管理。
第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列入当地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的分配系统应当列入城乡住宅(含办公、商业用房)设计项目。
第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有资质的单位不得转包有线广播电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