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有关说明。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与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计划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三)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四)是否收支平衡、结构合理;
(五)为实现预算平衡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
(六)对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预算安排是否恰当。
第九条 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可依法组织有关预算视察、调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初审结束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结果,为人代会提供审查依据。
第十条 财经委员会在初步审查市本级预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询问。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一条 经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预算草案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批准后,应及时向各部门、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重大支出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编报预算,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在市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动用超收收入较多时,市人民政府应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