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预算行为,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监督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政府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负责市本级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报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编制;监督市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市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第五条 经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六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代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交市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下列材料:
(一)科目列到类、主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二)各部门预算收支汇总表;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支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