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50%部分,是指对依法征用城市郊区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应继续按每亩2万元标准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中50%纳入造地改田资金。
其他用于造地改田的资金,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的用于造地改田资金部分等其他按规定用于造地改田的资金。
二、造地改田资金的使用范围
造地改田资金专项用于垦造耕地、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改造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工程设备购置和必要管理支出等。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开荒造地。指为增加耕地,按规划、有计划地利用黄土丘陵、低丘缓坡、荒滩、闲散地、废弃地等资源,进行开发补充耕地的各项工程性支出。包括按规定的价格支付易地开垦耕地的费用。
(二)土地整理。指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生产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运用工程建设措施,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以及分散、闲置、未充分利用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农地实施调整、开发、利用的工程支出。
(三)滩涂围垦。指用于以增加耕地为目标,从事滩涂围垦工程建设的必要支出。
(四)土地复垦。指用于因人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耕地挖损、塌陷、压占等土地破坏,需将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造地改田工程支出。
(五)蔬菜基地开发建设。指用于为补充被征用城市郊区的蔬菜基地和后备蔬菜基地,新开垦蔬菜地所需的资金。
(六)土地改造。指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有关支出。
(七)管理支出。指用于与造地改田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的必要费用支出。具体内容包括:征收票据、业务资料、办公设备购置、业务培训、劳务费等。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核定后,按耕地开垦费征收额的3%控制使用。
造地改田资金的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项目管理”的原则。年初,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造地改田资金的收缴情况,结合造地改田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尽快落实项目,及时下拨资金,并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实行项目管理。
三、造地改田资金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