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3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造地改田
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2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造地改田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造地改田资金的构成
造地改田资金由下列项目构成: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造地部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50%部分;其他用于造地改田的资金。
耕地开垦费,是指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占用耕地面积征收的,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土地整理等补充耕地的资源性收费。具体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和办法征收。
土地闲置费,是指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日期1年以上2年以内未动工建设或开工后停止建设连续满1年造成土地闲置应征收的费用。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复垦费,是指用地单位和个人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将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利用状态而应缴纳的费用。具体按照《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征收。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造地部分,主要由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组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留用部分,具体按《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规定执行;从国有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提取的标准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