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挂钩扶贫工作的通知
(浙委办〔2000〕9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实施我省百乡扶贫攻坚计划,确保如期实现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贫困乡(镇)脱贫目标,加快欠发达地区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继续实行定点挂钩扶贫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重点扶持乡(镇)和定点挂钩扶贫单位。 将《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加快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委〔2000〕12号)中确定的重点扶持乡(镇)由50个调整为100个,对口挂钩帮扶单位由70个调整为145个(具体名单附后),挂钩帮扶时间从2000年起至2002年底。
二、定点挂钩扶贫的任务和目标。 定点挂钩扶持的基本任务是:积极为贫困乡(镇)脱贫提供智力支持,帮助贫困乡(镇)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拓宽扶贫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开辟脱贫致富新路子,帮助培训各类人才;努力为贫困乡(镇)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发展资产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千方百计做好贫困乡(镇)劳动力向发达地区转移、发达地区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向贫困地区转移的牵线搭桥工作,帮助贫困乡(镇)引进人才、技术、项目和资金。各贫困乡(镇)引进人才、技术、项目和资金。各贫困乡(镇)和所在县(市)的干部群众要进一步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坚持克服“等、靠、要”思想和消极畏难情绪,与挂钩帮扶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力争到2002年底,使这些贫困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500元(1995年不变价)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基本消除人均纯收入1000元以下的贫困户;村级集体经济年可支配收入人均达到20元以上;生产和生活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形成稳定脱贫的产业基础。
三、切实加强对特定挂钩扶贫工作的领导。 结对挂钩扶贫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快贫困乡(镇)脱贫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各挂钩帮扶单位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增强挂钩扶贫工作的责任感。要把定点挂钩扶贫工作作为本单位、本县(市)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一把手总负责,有专门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部门,做到人员落实、资金落实、项目落实;要深入到挂钩贫困乡(镇)进行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切实制定好挂钩帮扶的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发挥各自优势,创新帮扶的思路,提高帮扶的成效。各牵头单位要负责做好联络、协调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挂钩帮扶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要建立严格的工作督查制度,年初各挂钩帮助单位要按照总体目标,确定年度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年终要认真检查计划的执行和目标实现情况,并将有关材料报省扶贫办公室(设在省农办)。省扶贫办公室要切实做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附:重点扶持的100个贫困乡(镇)和挂钩帮扶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