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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省级营运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

  (一)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由省委管理。党委书记由省委任免;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由省政府任免。
  (二)已设董事会的总经理由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为主管理,营运机构党委协助管理。经省委组织部提名,由董事会办理聘任或解聘手续。
  (三)党委副书记、经委书记、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副董事长、董事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省委任免,党委委员由省委组织部任免;监事会主席、副董事长、董事由国资委任免。其中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四)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营运机构党委审核,报省委组织部批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五)专职监事由省国资委管理和任免。
  国资营运机构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程序对全资、控股公司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进行考核、推荐或任免;对参股公司依照出资权重推荐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全资、控股公司的党组织由国资营运机构党委管理,参股公司的党组织可由国资营运机构党委管理或实行属地管理。
  七、方案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和具体步骤
  为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由省国资委牵头负责方案实施的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工作由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实施步骤是:
  1.加快组建省级国资营运机构。对已批准授权但未办理授权经营手续的6家集团公司,抓紧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同时,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新建国资营运机构的具体方案,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开展筹建工作。
  2.省政府直属部门按照“全面清理、统筹规划、分类处置、逐步实施”的要求,在抓好直属企业改制、债权债务处置和有关人员分流的前提下,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对于资不抵债、亏损严重、两年内扭亏无望的企业,一律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停产整顿或者撤销、兼并、破产,并安置好职工;对于国有资产数额不大的一般竞争性企业,通过改制退出国有资本,交由属地管理。对脱钩后能正常运行的企业,则移交给省级国资营运机构。
  3.拟移交的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分类移交给国资营运机构,并办理移交手续。
  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所办经济实体暂维持现状,待进一步调查摸底后再作研究。各部门所属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设计单位以及培训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等,暂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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