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对国资营运机构实施管理、监督,与国资营运机构之间是授权--代理关系;国资营运机构经授权,依据产权关系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对所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与所投资企业是资产纽带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建立“三层次”构架后,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行政管理职能与经营管理职能分开,国有资产出资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政府职能部门将与国资营运机构及企业彻底脱钩,不再行使直接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而面向全社会、全行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包括从行业的角度,对国资营运机构及企业的运行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二、省国资委及其办公室的设置和职责
根据机构变动和工作需要,调整充实省国资委。省国资委由省政府领导以及组织、人事、计划、经贸、财政、国资、体改、劳动保障、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成员名单另行通知)。
省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国有资产总体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指导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研究并决定全省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监督中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省级国资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审查批准省级国资营运机构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确定省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审计、考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奖惩省级国资营运机构的领导班子;
(七)在省级国资营运机构设置监事会或派驻财务总监;
(八)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国资委下设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承担省国资委的日常工作。省国资办设在省财政厅,编制单列,工作相对独立。
省国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办理省国资委决定的事项;
(二)负责准备提交省国资委审议事项的前期工作;
(三)配合省经贸委等有关政府部门指导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四)省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省级国资营运机构的类型和职责
根据省属国有企业规模、行业等不同情况,省级国资营运机构按两种类型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