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务总监的权限和工作方式
(一)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与公司日常重大的财务会计活动,必要时可向公司负责人询问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银行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四、财务总监的工作纪律
(一)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二)不得接受所在公司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在委派单位投资入股,持有公司的股份;
(五)在聘期内不得兼任公司其他职务或从事其他职业。
五、财务总监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三)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担任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的职务,在政府部门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担任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会议机构负责人3人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20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年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曾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及有过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六、财务总监的选聘和委派
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由省国资委委派,对省国资委负责,每届任期3年。财务总监可采用定向选拔和公开竞聘等方式选聘。对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应聘者,经考试和考察合格,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办、省人事厅授予任职资格,颁发资格证书,并列入专业人才库。正式聘用者由省国资委下达委派任命文件。聘任期满,由省国资委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财务总监在同一公司任期最长不超过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