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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委派省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委派省级国有
 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202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委派省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委派省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的意见(试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对省级国有资产营运过程的监督,规范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保障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省国资委通过向省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省国资委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公司的日常财务会计活动,督促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合法,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二、财务总监的职责和职权
  (一)规范并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公司内部财务会计监督机制,考核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二)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制度,考核公司内部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
  (三)审核公司拟订的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计划、年度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对公司对外投资、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资产核销、资产重组等重大财务活动的决策程序和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提出纠正的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
  (五)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独立评估和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
  (六)必要时可监督检查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审计建议;
  (七)及时发现并制止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提出纠正的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
  (八)省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责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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