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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音像市场管理职能调整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音像
 市场管理职能调整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9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文化厅《关于我省音像市场管理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我省音像市场管理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文化厅 2000年10月16日)

  省级机构改革中,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87号、106号、133号),已对省级有关部门音像市场管理职能作了调整,明确全省音像市场管理职能划归省文化厅,负责全省音像制品二级批发单位的设立审批,负责省管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管理工作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省级有关部门已办理交接手续。
  鉴于市、县(市、区)机构改革尚待开展,目前音像市场管理职能分属文化、广电两个部门。为有利于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有利于加强全省音像市场的管理工作,我厅要求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各地,市、县(市、区)音像市场管理,都应按照省级机构改革有关部门职能调整方案,接受省级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以促进我省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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