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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发展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规范风险投资行为
  9.风险投资是一种高收益,但风险较高、周期较长、回报不确定性大的一种投资行为。风险投资公司可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风险投资机构的实收货币资本必须充足,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应占其实收资本的较大比重。对特定企业或单一项目投资比例不宜过高,对种子期风险项目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不宜过大,以分散和规避风险。
  风险投资机构所投资的项目,要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在上述范围之外的,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10.风险投资机构要制订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严格的项目评估、筛选、决策程度,实行科学决策,有效规避投资风险。风险投资机构必须精干高效,主要管理人员要懂金融、懂技术、会管理、无不良记录,诚实申报个人财产,并愿意为业务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可以采取鼓励经营管理骨干出资持股或给予股份期限等形式调动其积极性,同时明确其渎职、重大失误等行为承担的责任。
  四、拓宽风险投资撤出渠道
  11.建立和拓宽风险投资撤出渠道是发展风险投资的关键。“撤出”是指风险投资通过转让股权获取回报的经营行为。要遵循资本运作的客观规律,创造顺畅的撤出渠,以便有效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保障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解决创业资本的股权流动、风险分散、价值评价等问题。
  12.风险投资的主要撤出方式有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股票上市等。企业购并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在未上市前,将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转让的行为。允许和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公司及个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购并活动。
  股权回购是指企业购回风险投资机构在本企业所持股权的行为。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基金及其他各类担保机构,要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回购活动。
  股票上市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之后转让其所持股票的行为。这是风险投资获取高额回报的最重要的撤出渠道。要充分利用国家即将设立的创业板块,以及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等境外二板市场,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和交易服务。
  加强股权流通的基础性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培育省内产权交易市场,严格准入条件和交易程序,强化信息披露,规范稳妥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产权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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