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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发展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
 发展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2000〕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鼓励发展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印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二十日
          浙江省鼓励发展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5号)的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就鼓励发展风险投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风险投资的意义和原则
  1.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量。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成长、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投资机制,对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经济发展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增强我省经济综合实力具有重大意义。
  2.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和政策环境,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风险投资主体、投资对象、撤出渠道、中介服务机构和监管系统的风险投资体系及其运行机制。
  3.发展风险投资要坚持以民间资本为主,政府引导、扶持和有限参与为基本原则,按照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成长的规律运作。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积极参与风险投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对风险投资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要积极培育资本市场、技术市场,大力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加快引进和培养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制定和完善与风险投资有关的一系列法规和制度,建立相关的监管标准和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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