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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改善财政状况加强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一)合理界定财政供给范围,加强事业单位支出改革。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合理界定财政对事业单位经费的供给范围和比例。对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科学确定定额标准的基础上,保证其各项活动所需经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和支持私人和社会团体建立各种社会福利基金,兴办教育、医疗、社会福利院和修路、架桥等公益事业。对有收入的半公益性事业单位,财政可采取定额或定项补助的方式核拨一部分经费,单位依法合理组织一部分收入。对经营性事业单位,财政应采取积极措施,使其走向市场,与财政彻底脱钩。对不属于应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经费(如协会、学会等),财政应逐步停止拨款。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注重引入竞争机制,调整优化教育、科技、卫生、文化发展的布局结构,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配置效益。
  四、加强财政监管,积极防范财政风险
  (十二)强化财政平衡观念,逐步消化财政赤字。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牢固树立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观念,根据经济发展、税源变化情况和支出的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做到不留硬缺口,不打赤字预算。预算经同级人代会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追加和调整,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预算执行中要勤俭节约,开源节流,切实加强支出管理,特别是从严控制人、车、会、电话以及接待费支出,努力实现财政平衡。高度重视消化财政赤字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结合实际,分年度、分县市制定消化赤字规划,建立目标责任制,逐步消化财政赤字。
  (十三)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增强还款责任意识。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债转贷资金的大量投入,给我省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建立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对借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经济效益论证工作,提高工程或项目质量,确保项目预算效益的实现。本着“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分清各部门应承担的责任,明确借款使用单位是还债的第一责任人。担保单位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严格落实偿债任务。对需财政担保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各级财政要通过多种渠道建立偿债准备金。建立必要的借款使用单位财产抵押和还款保证金制度,防止给财政带来还款冲击和风险。认真清理乡镇债务,健全借款合同,制定周密的还款计划。对世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等拖欠债务,要限期收回,其中可用于经营的项目和设施,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民营、股份制或采取租赁、拍卖等办法最大限度地回收资金,偿还债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经济合同进行担保;对竞争性项目要采取借款单位与贷款机构借贷直对方式,按照法律程序办理,不得强制财政部门予以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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