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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改善财政状况加强财政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深化财政改革,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七)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各级财政要积极转变职能,大力调整支出结构,始终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财政资金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企业的经营性发展项目、应用性研究项目以及可以利用社会资金发展的事业,财政支出安排的重点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即保证国家安全和政权建设需要,保证基础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卫生、扶贫等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不足,保证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支出需要。财政支持经济发展,要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当地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要强化财政的分配和调控经济职能,运用包括预算、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社会成员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格局,努力实现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等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八)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提高各级理财的积极性。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贯彻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调整市、县间的财政管理体制,总的要求是市本级财力集中要适度,使县级财政履行其职能有基本的财力保证,把发展的重点放在县域经济上。合理调整县、乡财政分配关系,综合考虑乡镇的经济基础、发展潜力等因素,分类确定各乡镇的财政体制,给乡镇一级更多的经济发展空间和活力,特别对一些经济欠发达、财政困难的乡,要核定其财政支出的基本需求,主要是解决好工资发放和正常工作运转所需的资金,支出由县级财政核定,缺口由县级财政补足。积极推广乡镇“零户统管”,充分调动乡镇一级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建立规范、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加大转移支付规模,推动困难地方发展经济、培植财源。
  (九)改革工资性支出管理,保障公务员和教师工资发放。为了优先保证工资支出,要抓紧实施两项改革措施,一是对行政单位人员和教师工资,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对其他属于财政供养范围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统一发放。二是推广“工资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县乡财政收入、上级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统筹的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资金都要进入工资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以确保工资优先发放。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精简机构,对行政事业人员和教师严格定编定员。各地要实行确保工资发放书记、县长责任制。省、市财政部门将对各县市财政保障基本工资发放能力进行核定,对于有财力保证工资发放,但因工作力度不够、财政管理不善导致连续欠发工资的地方,省财政将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资金,直接拨入欠发工资县市的财政工资专户,欠发工资的地方党政机关不得新盖和装修办公楼,不得新购或更换小汽车,党政干部不得出国考察;对因财力紧张发放工资困难,但经过努力和加强管理后保证工资发放,并不再发生新拖欠的财政困难县,省、市政府给予奖励;对确因财力薄弱无法保证工资到位的贫困县,发放基本工资(职务、级别、基础、工龄工资)缺口部分,以设区市财政为主予以帮助,省财政酌情补助。工资发放困难的县(市、区),要努力增收节支,切实采取措施,争取用三年时间做到靠自身财力解决工资发放问题,三年之后,省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十)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一是改革预算编制组织方法,细化预算编制。采用部门预算作为预算编制基本组织形式,改变财政资金按性质归口管理的做法,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性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保证部门预算的完整。部门预算从基层编起,直接编制到一级会计单位,按标准、定额和项目落实预算编制内容,专项资金预算由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将预算编制到具体项目。对部门、单位大宗采购性支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管理,逐步建立职能明确、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二是推行综合财政预算。对行政单位和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预算实行综合管理,将财政预算内拨款和单位预算外拨款统一作为单位预算收入,财政部门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核定单位支出需要,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支出预算安排取消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实行“零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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