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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二)向本省的个人、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或者为本省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与国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的省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每年的奖励项目总数为60项左右,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个人、组织,下同)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 前条所列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有关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者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推荐符合本办法第九至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的评价标准、公平的评审规则对推荐的候选者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建议。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价标准、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纳入当年省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为10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8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金为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三等奖奖金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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