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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二)自然科学类;
  (三)技术发明类;
  (四)科学技术进步类;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第九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本省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的;
  (二)在本省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只授予1人,在没有符合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十条 自然科学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省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活动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者规律,做出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较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 技术发明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省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本省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与技术管理研究、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对本省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接近当代国际先进水平,对本省的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前款第(三)项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三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并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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