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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20日)修改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0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舒圣佑
                          二000年十二月九日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
  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每年评审一次: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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