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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一)要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上下功夫。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把本部门的发文总量减下来。
  (二)要严格控制重复行文和不必要的行文。各部门发文必须注重实效,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审核把关,能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已发的文件,部门如没有具体贯彻意见的,一般不要转发;在《江西日报》、《江西政报》上全文刊登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一般不再予以翻印。对会议议定事项要认真执行,会议的总结报告、领导讲话一般不以文件的形式转发或印发。凡是能用口头、当面协商或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以及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的事项与问题,不必行文。
  (三)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行文规则行文,控制发文升级。凡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行文请示省政府;凡本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各部门需要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省政府代呈代转;国务院部门主送省政府部门的文件一律由省政府部门办理,各部门不得要求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成立省政府非常设机构发文,除正副职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外,其他成员及其调整均由非常设机构自行发文。各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均由主办部门行文通知,通知中冠以“经省政府批准”字样。
  (四)要严格控制向下级政府发文。各部门除与下级政府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外,一般不得向下级政府正式发文。经省政府授权,部门可以向下级政府正式发文,文中冠以“经省政府同意”字样。
  (五)要严格控制部门内设机构发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其他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部门内部冠有“江西省”字样、代表省政府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可以对外行文,但必须严格限定在职责范围内。各部门要加强对内设机构发文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擅自对外的正式行文,要立即予以撤销。
  (六)要积极做好公文协商会签工作。部门在办文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重要事项,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各部门要实行公文办理AB制,坚决杜绝人走文停现象的发生,协商会签办理的公文,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将明确意见返回主办部门。
  (七)要认真做好各种简报的清理、整顿工作。各部门应大力压缩简报的种类、数量和发送范围。部门编发内部简报特别是新设机构以及个别部门确因工作需要拟新办内部简报,必须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原则上只能办一种内部简报;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办内部简报。简报的内容要言之有物,实事求是,反对空话套话,力戒形式主义。要尽量利用信息报送渠道反映情况,凡可以通过网络传递的,不再以纸质形式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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