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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能归属问题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关于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能归属问题意见的通知
 (2000年9月30日 赣府厅发〔2000〕116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能归属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能归属问题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要求和统一、效能的原则,省编委会2000年9月19日对我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能的归属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更好地发挥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城市的职能作用,增强城市的整体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有关规定,我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能下放给省辖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均不再承担此项管理职能。
  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能下放后,各地要从有利于方便乘客,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结合实际,尽快明确一个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服务和客运市场,同时对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的其他事项也要明确管理部门,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维护城市稳定和城市总体形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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