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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传真公文归档应当复印并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三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四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用纸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一般使用钢笔、毛笔、专用签字笔,书写工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收发、登记、编号、缮印、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六条 报送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电报外),份数一般为5份。
  第四十七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室(厅)主任批准,可以翻印。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在《江西日报》和《江西政报》上全文刊登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应当遵照执行。
  第五十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公文妥善保管。
  复印秘密公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取加密装置,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五十二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四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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