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评估中介服务组织建设。各级政府要尽快做好本级土地评估机构与主管部门的脱钩工作,并允许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竞争参与土地评估。各级各类符合资质条件的土地评估机构,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科学选择评估方法和相关参数,合理确定估价结果,并出具规范的土地估价报告。
六、加强土地收益征收与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土地收益,不得非法减免、截留、挪用土地收益。减免本级政府所有的土地收益,需经集体讨论,一支笔审批;属上级政府的土地收益,下级政府无权减免。土地收益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收据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的专用票据。土地收益应货币化,不得用实物形式支付土地收益(包括用建路、建房代替土地收益等)。土地收益的分成比例,除上缴国家的外,严格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赣发〔1997〕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收益征收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七、妥善处理发展土地市场与保护耕地的关系
各级政府要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的机制。发展土地市场,不可避免地要占用一些耕地,但绝不能借发展土地市场之名,违反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乱占土地,滥用耕地。耕地被征占用后,必须开垦补充等质等量的耕地。补充耕地原则上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完成。本县(市、区)无耕地后备资源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政府或省政府组织异地开垦。设区的市之间经过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用经济合同的方式,签订耕地开垦计划,以资金换耕地指标。不论采用哪种形式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都要通过省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并纳入土地变更、登记、统计。
要妥善解决小城镇发展用地。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经开发、整理和复垦新增加的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在完成耕地占补平衡后,按实际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置换小城镇建成区建设用地指标,并允许跨年度使用。允许从农村进入小城镇落户人员保留原承包的土地,并允许将其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承包合同管理,防止耕地撂荒。
要妥善解决少地或无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鉴于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调剂土地有一定难度,各级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货币安置、投资入股、土地开发、社会保险等安置途径,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途径的安置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城市(含县城)郊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后安排农民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拿出一部分土地投资入股、兴办村办企业、发展第三产业或招商引资。所占土地办理占用手续,不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拿出的土地不得高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土地的10%。拿出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也可以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在土地统一征用后,将一部分国有土地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或从事多种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