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土地资产管理
各级政府要站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产权界定、土地登记、地价评估和土地资产处置等工作。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
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可由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直接受让,也可由原国有企业受让后随企业改组、改造的同时将土地使用权划转(包括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转租给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补交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30%补交。一次性补交有困难的,报省政府批准后分年度缴交,5年内交完。
以租赁方式处置的,租期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出让最高年限。租金参照出让方式补交出让金的标准确定,可实行一次核定,5年不变,以后每隔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不高于上期租金总额的30%。租赁土地合同由出租方认可,并征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转租或转让。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须经省级以上土地和财政部门批准,土地资产经评估确认后可与其他国有资产一并折成国家股,按企业隶属关系由所在地政府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国有持股单位在办理完持股手续后,要将有关证明文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以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除法律规定可以长期保留的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土地使用期满或原土地使用用途发生改变,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对特困企业,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从改制的土地使用权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安置职工。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组织出让,变现资金专户储存,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五、营造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要建立地价评估和定期公布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建制镇以上的城区基准地价评定步伐,力争2001年6月底前完成。基准地价评定结果经本级政府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后,由本级政府向社会公布。全省的基准地价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市、县(区)基准地价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要参照基准地价确定出让底价和土地租金,建立定期的土地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对社会公布基准地价、土地租金标准、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情况、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